1.  每名申请人只可参与计划一次。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最多可申领上限7,200港元的在职交通津贴和600港元的求职津贴,但必须在批准申请的日期起计24个月内提出。
 
2.  申请人不可向不同服务中心提出重覆申请。
 
3.  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或领取与就业有关的类似交通费援助,包括:
  • 社会福利署“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计划”)下的就业援助服务所提供的“短暂经济援助”(有关交通费援助的部份);
  • 社会福利署“综援计划”为长者、健康欠佳人士和残疾人士提供往返工作的交通津贴。
 
4.  申请人并非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培训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