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证明 (必须提供) |
| (i) |
于过去3个月内就报住地址所收到的征收差饷通知书或公共事务收费帐单(水费╱电费╱煤气费单等);或 |
| (ii) |
由社署于过去3个月内就“综援计划”所发出的信件(如申请人为该计划的受助人);或 |
| (iii) |
报住地址的租约(须附上过去3个月内的租单或缴交租金证明) |
| 【注:如申请人未能提交属其本人的住址证明,可提交属其同住近亲的住址证明,但须在“附加个人声明”上声明与该名同住近亲的关系。】 |
|
| 资产证明 |
| (i) |
所有过去3个月的有效银行月结单╱存摺记录(须于申请前1个月内“打簿”)及╱或 |
| (ii) |
其土地╱物业、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股票和股份的投资及其他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和财物等相关证明 |
|
收入证明 (不适用于待业人士) |
薪俸结算书╱出粮记录╱薪金收据╱结算单或银行月结单╱存摺上所显示的薪金总额或雇佣合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