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申请日期
由2008年7月2日起接受申请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可合法在香港受雇;
现居于
1
元朗、屯门、北区或离岛
(按照区议会的选区分界划分)
;
个人资产
2
总值不超过44,000元;
每月收入
3
不超过6,500元
(不适用于失业人士)
;及
(i) 在职雇员而每月工作不少于72小时
或
(ii)求职人士(失业╱转职人士)而有意每月工作不少于72小时
津贴额
在职交通津贴:
每月600元,以12个月为限
求职津贴:
最多600元(以实报实销方式发放)
申领津贴有效期
在获批准参加计划
4
当日起计24个月内可申领相关津贴
1.
申请人的住址是指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2.
个人资产包括土地╱物业、现金、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股票和股份的投资及其他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和财物,但不包括自住物业。(包括在香港、澳门、内地及海外国家╱地区所拥有的个人资产)
3.
每月收入是指一个月内所有工作的总收入,但扣除该雇员须支付强制性的雇员强积金供款。
4.
于计划放宽措施推行前已获批准参加计划的现有申请人的申领有效期为放宽措施推行日起计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