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准参加放宽计划的申请人,只要符合放宽计划的所有申请条件【即:四区居民;个人资产总值不超过44,000元;月入不超过6,500元;每月工作不少于72小时】,毋需再次申请,便可在放宽计划推行日(即2008年7月2日)起计24个月的申领期内领取余数的求职津贴(总领取额不超逾600元)及余数的在职交通津贴(总领取额不超逾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