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加計劃詳情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可在香港合法地受僱;
  • 現居於屯門、元朗、北區或離島(按照2007年區議會的選區分界劃分);
  • 個人資產1總值不超過44,000元;
  • 每月收入2不超過5,600元;及
  • 正積極尋找工作(有意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的求職人士(包括失業或轉職人士)或正跨區工作每月不少於72小時的僱員。

申請期

  • 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6月24日。

申請手續

於以下途徑索取申請表格:
  1. 在本網頁下載表格
  2. 親身往指定的服務中心
  3. 親身往勞工處各區就業中心
填妥申請表格
致電居住地區內的任何一間指定服務中心預約時間
親身往指定的服務中心提交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包括住址、資產和收入證明)
等候面見服務中心的評核主任
等候申請結果的通知
完成所需的申請手續


 

 

 

 

 

 

 

 

 

 


申請規則

  • 申請人只可參與計劃一次(即合資格申請人在申請獲批准當日起計一年內申領最多600元求職津貼和最多3,600元跨區交通津貼。申請人不可向不同服務中心提出重覆申請)。
  • 申請人不能同時申請或領取與就業有關的類似交通費援助,包括:
    • 社會福利署「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的就業援助服務所提供的「短暫經濟援助」(有關交通費援助的部份);
    • 社會福利署「綜援計劃」為長者、健康欠佳人士和殘疾人士提供往返工作的交通津貼;及
    • 僱員再培訓局「家務通」計劃下之「跨區及特許時段工作特別津貼獎勵計劃」的津貼。
  • 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培訓的人士不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表格及須知


1.

個人資產是指個人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和可變賣的飾物,而不包括自住物業。

2. 每月收入是指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所有工作的總收入,包括在本區或跨區工作的收入,但扣除強積金計劃下僱員的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