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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每名申請人只可參與計劃一次。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最多可申領上限7,200港元的在職交通津貼和600港元的求職津貼,但必須在批准申請的日期起計24個月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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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請人不可向不同服務中心提出重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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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請人不能同時申請或領取與就業有關的類似交通費援助,包括:
- 社會福利署「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簡稱「綜援計劃」)下的就業援助服務所提供的「短暫經濟援助」(有關交通費援助的部份);
- 社會福利署「綜援計劃」為長者、健康欠佳人士和殘疾人士提供往返工作的交通津貼;及
- 僱員再培訓局「家務通」計劃下之「跨區及特許時段工作特別津貼獎勵計劃」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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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請人並非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培訓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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