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表格及申請人須知
填寫「申請表格」前,須詳閱「申請人須知
 
2. 證明文件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格」時須一併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住址證明
(必須提供)
(i)   於過去3個月內就報住地址所收到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或公共事務收費帳單(水費╱電費╱煤氣費單等);或
(ii)   由社署於過去3個月內就「綜援計劃」所發出的信件(如申請人為該計劃的受助人);或
(iii)  報住地址的租約(須附上過去3個月內的租單或繳交租金證明)
【註:如申請人未能提交屬其本人的住址證明,可提交屬其同住近親6的住址證明,但須在「附加個人聲明」上聲明與該名同住近親的關係。】
資產證明
(i)   所有過去3個月的有效銀行月結單╱存摺記錄(須於申請前1個月內「打簿」)及╱或
(ii)   其土地╱物業、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和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和財物等相關證明
收入證明
(不適用於待業人士)
薪俸結算書╱出糧記錄╱薪金收據╱結算單或銀行月結單╱存摺上所顯示的薪金總額或僱傭合約


6.

近親的定義包括申請人的配偶、前配偶、父母、繼父、繼母、子女、繼子、繼女、袓父、袓母、外袓父、外袓母、孫、外孫、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申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的父母、繼父、繼母、子女、繼子、繼女、袓父、袓母、外袓父、外袓母、孫、外孫、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