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證明 (必須提供) |
| (i) |
於過去3個月內就報住地址所收到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或公共事務收費帳單(水費╱電費╱煤氣費單等);或 |
| (ii) |
由社署於過去3個月內就「綜援計劃」所發出的信件(如申請人為該計劃的受助人);或 |
| (iii) |
報住地址的租約(須附上過去3個月內的租單或繳交租金證明) |
| 【註:如申請人未能提交屬其本人的住址證明,可提交屬其同住近親的住址證明,但須在「附加個人聲明」上聲明與該名同住近親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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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明 |
| (i) |
所有過去3個月的有效銀行月結單╱存摺記錄(須於申請前1個月內「打簿」)及╱或 |
| (ii) |
其土地╱物業、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和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和財物等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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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證明 (不適用於待業人士) |
薪俸結算書╱出糧記錄╱薪金收據╱結算單或銀行月結單╱存摺上所顯示的薪金總額或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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