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申請日期
由2008年7月2日起接受申請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可合法在香港受僱;
現居於
1
元朗、屯門、北區或離島
(按照區議會的選區分界劃分)
;
個人資產
2
總值不超過44,000元;
每月收入
3
不超過6,500元
(不適用於失業人士)
;及
(i) 在職僱員而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
或
(ii)求職人士(失業╱轉職人士)而有意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
津貼額
在職交通津貼:
每月600元,以12個月為限
求職津貼:
最多6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發放)
申領津貼有效期
在獲批准參加計劃
4
當日起計24個月內可申領相關津貼
1.
申請人的住址是指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2.
個人資產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和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和財物,但不包括自住物業。(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國家╱地區所擁有的個人資產)
3.
每月收入是指一個月內所有工作的總收入,但扣除該僱員須支付強制性的僱員強積金供款。
4.
於計劃放寬措施推行前已獲批准參加計劃的現有申請人的申領有效期為放寬措施推行日(即2008年7月2日)起計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