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准參加放寬計劃的申請人,只要符合放寬計劃的所有申請條件【即:四區居民;個人資產總值不超過44,000元;月入不超過6,500元;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毋需再次申請,便可在放寬計劃推行日(即2008年7月2日)起計24個月的申領期內領取餘數的求職津貼(總領取額不超逾600元)及餘數的在職交通津貼(總領取額不超逾7,200元)。